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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技公司需警惕的三大竊取營業秘密行為

台灣營業秘密法的法定規範

  台灣自2013年起實施營業秘密法,其中第13條之1明定營業秘密侵害罪,第13條之2則針對境外使用被侵害營業秘密者加重處罰,同時第13條之4確定法人、被代理人、與雇用人之連帶責任。法律旨在懲罰四類犯行,包括竊取、侵占、詐術、脅迫、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營業秘密,並進一步使用或洩漏。

科技公司需防範三大營業秘密竊取行為

1. 離職員工與現職員工合謀竊取營業秘密

  此行為涉及離職員工與現職員工的合謀行為,共同從公司竊取營業秘密。可能牽涉到資訊泄露、技術轉移等風險,公司應該建立相應的監控和防範機制。

2. 離職員工擅自攜帶業務相關營業秘密

  當員工離職時,擅自攜帶業務相關的營業秘密,可能對公司造成業務損失和競爭風險。科技公司應該建立有效的措施,以防範這種潛在的風險。

3. 在職員工非法使用營業秘密

  在職員工非法使用公司的營業秘密可能發生在競爭公司間。公司需要確保有適當的監控機制,以預防並迅速應對這類行為。

透過了解法規和深入瞭解這三大行為類型,科技公司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,降低潛在風險,確保業務運作的穩健性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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